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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西新余市渝水区环保局招聘5人公告

发布:2017-07-13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7江西新余市渝水区环保局招聘5人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17年7月12—7月21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报名和资格预审地点:江西赣中人才市场(新余市城北竹山路318号)。笔试内容:主要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共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等内容。笔试时间:2017年7月22日09:00--11:00。考试不指定用书,需要复习教材的考生可参考2017年江西事业单位招聘复习用书备考。江西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2017江西新余市渝水区环保局招聘5人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和优化环保队伍,全面推进新余市“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工作方案》(余办字〔2014〕34号)文件精神,渝水区环保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编外)5名。现制定此招考方案: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拟招聘岗位所设置的条件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德才兼备优秀人才。
  二、招聘岗位
  文秘1名、环保专业技术人员4名
  三、应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岗位条件
  文秘岗1名:男女不限,20-32周岁,全日制大专及以上,中文相关专业,有写作特长者优先考虑。
  专业技术岗4名:男女不限,20-32周岁,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四、招聘方式及流程
  (一)报名和资格预审
  1.报名时间:2017年7月12—7月21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和资格预审地点:江西赣中人才市场(新余市城北竹山路318号)
  3.准考证发放:资格预审通过后,集中发放笔试准考证。领取地点是江西赣中人才市场,领取时间是2017年7月21日下午14:30—17:00。(不再另行通知,请报考者自行前来领取)
  4.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①《渝水区环保局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编外)报名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一式2份);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
  ③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一式2份);
  ④近期正面免冠同底1寸照片3张。
  ⑤其它相关材料。
  5.报名咨询电话:0790—6443870 2198500
  (二)考试比例
  1.开考比例
  根据报名情况,原则上按岗位数与报考人员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开考岗位。如报考人数低于岗位数开考比例的,经研究同意确定招聘人数后开考。
  2.笔试后入围面试比例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3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最后一名有相同分数同时入选)。
  (三)笔试及面试
  1.笔试(分值100分)
  ①笔试时间:2017年7月22日09:00--11:00。
  ②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③笔试内容:主要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共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等内容。
  ④考生应考注意事项: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2.面试(分值100分)
  ①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了解考生分析、判断、沟通、专业技术能力等。面试时间为15分钟。
  ②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③面试地点:见《面试通知单》;
  (四)计分办法
  笔试、面试均实行百分制,计分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五)体检与考察
  将笔试和面试分数成绩相加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确定考察对象。如遇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按有相关岗位工作经历者优先列入考察对象;如均无上述经历者,则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列入考察对象。
  对考察对象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考察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聘用资格,由高分到低分征得考生本人意愿予以递补。
  (六)公示
  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合格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新余人才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五、聘用与管理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对拟聘用的编外用工人员按余办字[2014]34号文件规定实行劳务派遣,试用期三个月,不合格者予以清退,聘用人员享受渝水区事业单位相应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六、其他
  1.应聘者需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报名相关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流程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应聘者自负。(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
  2.应聘者在考试期间发生舞弊现象,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3.本公告由渝水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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