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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29

发布:2012-05-05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通过往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来看,法律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备考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复习公共考试科目内容外,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江西公务员考试网特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练习题,供考生学习和参考。
  1.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的行为属于()。
  A.拾得遗失物
  B.获取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4.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5.买卖合同不属于()。
  A.双务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有偿合同
  D.实践性合同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详解
  1.B【解析】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这三项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行为是否事实。拾得遗失物要求行为人主观知道“拾得”的法律意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管理人已经实施了管理行为。从本题所给事实看,“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和“甲不知”,这两个条件足以表明甲的行为不属于A、D项的拾得遗失物和侵权行为。甲只是“赶羊回家入圈”,并未实施管理,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2.C【解析】知识点是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行为的形式。
  由于继承、受遗赠都是单方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表示形式的效力。对此,我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之所以对继承和受遗赠规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主要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
  3.D【解析】知识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授权范围的,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科学发现(非发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普及人类);动物和植物品种(普及人类);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
  依此规定,A、b、C分别属于产品的方法发明,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只有D项相当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尽管把“诊断”改为“预防”,也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故该项符合题意。
  4.D【解析】知识点是着作权和着作邻接权中的获得报酬权。创作作品享有着作权,甲是原作品的着作权人;乙征得同意取得甲作品中的改编权,享有改编剧本的着作权;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剧本着作权人的同意,表演者对其所作的表演享有邻接权,邻接权人有许可他人制作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因此,《着作权法》: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该题旨在考察考生对原创作品着作权的理解,只要以不同形式使用原创作品,就需要向原作品的着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问题第一次出现,以后可能还以此种方式出题。
  5.D【解析】知识点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本质特征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其转移的标的物一定是物,如果是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不属于买卖合同。
  在备选答案中,明显不属于买卖合同特征的就是D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经约定,合同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等到实物交付。故正确答案是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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